广东开放大学(广东理工职业学院)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(修订)
(粤开大办〔2015〕26号,2015年11月23日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,维护印章的权威性、严肃性,确保印章安全管理和使用,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、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》(粤府办〔2000〕8号)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修订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中国共产党广东开放大学委员会、中国共产党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委员会、中国共产党广东开放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、中国共产党广东理工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、广东开放大学、广东理工职业学院、钢印(证件专用章)、专用印章(经济合同章),学校领导(含法定代表)个人公务名章等一级(校级)公章;各处、室、中心、院、系、直属校区、合作办学机构、党组织、团组织、工会组织、业务工作专用印章(包括财务专用章、票证专用章、××专用章)等二级公章,以及学校各类研究会、委员会、协会、学会等校内其他业务印章。
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、颁发和缴销
第三条 学校行政一级印章由上级主管部门刻制和颁发。其他印章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刻制和颁发。
第四条 各类印章的刻制,必须依据学校有关机构设置的文件、合作办学协议和学校对单位(部门)规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,由职能单位(部门)提交《刻制印章申请表》(附件1)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,交校长办公室负责刻制和颁发。科级建制及以下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。
第五条 学校领导个人公务专用名章的刻制,应由本人书写印模,校长办公室负责刻制和保管。
第六条 校长办公室刻制印章,必须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,申领《刻章许可证》,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。各类印章的规格、式样按公安机关的规定办理。任何人不得私刻公章,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第七条 印章启用前,应提前发出正式启用通知并留印模备案。颁发印章时,由使用单位(部门)指定专人到学校办公室领取并办理签领手续。
第八条 由于机构变动、更名或其它原因而造成印章停用,应及时将印章缴交校长办公室并办理注销手续。
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
第九条 各级各类印章由使用单位(部门)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。学校一级印章由校长办公室保管和使用,二级印章由相关业务职能单位(部门)保管和使用,印章管理人员报校长办公室备案。
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较高的法律意识、责任意识、风险意识。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。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印章外出使用时,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,并由印章专管人员亲自携带外出用章,严禁印章长期滞留在外。
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单位(部门)领导有责任对所管理、使用的印章进行监管,对印章负有行政和法律责任。印章管理人员负有监印责任,对违反规定的签印有权拒绝用章。
第十二条 使用一级印章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,填写《使用校级公章审批表》(附件2);使用二级印章必须经单位(部门)领导批准,填写《使用二级公章审批表》(附件3)。使用印章应执行登记制度,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,移交归档。
第十三条 印章应严格限定使用范围, 除学校一级印章外,各单位(部门)的行政印章和业务专用章,只适用于本单位(部门)职责范围内、合作办学协议范围内常规性的业务工作联系和内部业务,原则上不得对外,如遇特殊情况,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。不得在未填写内容的表格、证书、信笺等空白件上加盖公章。
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室应加强对合作办学机构用印的指导、监督和管理,定期检查用印情况。
第十五条 使用校级印章,必须由学校职能单位(部门)在职工作人员亲自办理,校长办公室不直接对外办理用印业务。
第十六条 各级印章如不慎遗失,应及时向校长办公室和保卫部门报告,并办理印章废止手续。在管理和使用中出现事故,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,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。
第十七条 对伪造公章或使用伪造公章者,交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。
第四章 使用校级公章的要求
第十八条 凡以校级名义发出的各类正式公文、公函的用章,按学校有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执行。
第十九条 以学校名义办理新生录取通知书、工作证、毕业(结业)证、培训证、聘任证书(不含劳动关系合同、协议)、准考证、学生证、荣誉证书、奖状等各种证书,均须有学校文件依据或由职能单位(部门)造册,经单位(部门)负责人签字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,由职能单位(部门)派专人办理,方可用印,并将名册留存归档。
第二十条 需开具学校证明、介绍信外出联系工作的校内工作人员,须经所在单位(部门)领导同意,主管校领导批准,方可用印。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、证明或其他资料,如遇特殊情况,必须提出书面申请,经主管校领导批准,方可用印。
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、在校生因私,需学校开具有关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而使用校级印章,须由职能单位(部门)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签字,方可用印。
第二十二条 对外签订协议、合同等使用校级印章,必须办理合同会签审批手续,经法定代表人或受法人委托的有关人员签字后,方可用印。
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(部门)以学校名义向校外有关单位报送各类报表、资料,须经单位(部门)负责人签字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,方可用印。
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(部门)在办理职能范围内业务,需要使用校级印章时,必须由单位(部门)负责人签字,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,方可用印。
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(部门)在办理职能范围内业务,需使用学校领导个人公务名章,须经本人同意后,方可用印。
第二十六条 在使用校级印章时,如遇特殊情况,由主管校领导负责审批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