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东开放大学(广东理工职业学院)教职工出差审批管理办法(修订)

作者: 时间:2019-12-30 点击数:

广东开放大学(广东理工职业学院)

教职工出差审批管理办法(修订)
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外出管理工作,进一步完善教职工出差审批管理办法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教职工因公需出差,须有正式文件通知或是学校工作安排,并填写《教职工出差审批表》。

第三条 教职工在出差前应主动安排好本岗位工作的相关事项,并在出差期间保持通讯畅通。

第四条 教职工出差须经单位(部门)主要负责人批准。其中,教学单位的专任教师由院长(主任)审批,其他人员由党总支负责人审批;非教学部门教职工由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。

第五条 中层干部出差要加强统筹协调,增强工作计划性和前瞻性。不得参加与本职业务工作无关的会议、活动。原则上每个学期到省外出差不超过2次。特殊情况要由党委书记、校长同时批准后方可出差。

第六条 各单位(部门)副职出差,须本单位(部门)正职(或主持工作的副职)签署意见,报业务分管校领导批准,并由本人告知联系校领导。

第七条 行政及教辅、科研单位(部门)正职(含主持工作的副职)出差,经业务分管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,按党务系统或行政系统分别报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,并由本人告知联系校领导。

第八条 各学院党政负责人出差须互签署意见,再经业务分管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,按党务系统或行政系统分别报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,并由本人告知联系校领导。

第九条 各学院党政正职(含主持工作的副职)原则上不同时出差,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,须事先同时报校长、党委书记同时批准,并报告在此期间学院工作安排和临时负责人。

第十条 副校长出差须先经校长审核,后报党委书记批准。

第十一条 党委副书记出差须报党委书记批准,同时由本人告知校长。

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、校长出差应互相告知并审批,原则上不同时出差。

第十三条 财务处对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出差人员费用可不予报销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121日起施行。原《广东开放大学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职工出差审批管理办法(修订)》(粤开大办〔201627 号)同时废止。
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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